農會業務

保險部-給付業務應備文件

農保生育給付

※申請農保生育給付,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一、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84日後流產者。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流產】定義: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少於500公克,或從孕婦最後一次月經之第1天起算週數少於20週

二、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2 個月 (20,400

           元)。

(二)流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 個月 (10,200 元) 。

(三)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提出申請:

(一)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1.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 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給付審查書件

  1.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流產、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4.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代替)。

 

身心障礙給付

※申請職災身心障礙給付,另外應檢附職業傷害證明文件。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害或疾病或遭受職業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二、給付標準:

(一)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

           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準用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二)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

           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

           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個障礙等級。最高為第1等

           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

           額為10,200元,日投保金額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

           10,200元。

(三)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害致身心障礙,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

           準規定之項目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

           之五十,最高可給付612,000元,最低為15,300元。

三、請領手續:
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提出申請:
(一)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1.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給付審查書件

  1.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此為二合一申請書,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由就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如障礙種類之醫療機構層級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申請眼睛、皮膚及胸腹部臟器之胰臟、胃、脾臟、腎臟、腸、肛門、膀胱、生殖器、乳腺障礙身心障礙給付,依法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不得由診所出具);申請胸腹部臟器之心臟、肺臟、肝臟機能障礙身心障礙給付,依法應由地區教學醫院以上、衛生福利部(原為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居住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被保險人不在此限。
    • 精神障礙者,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障礙者,應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障礙者,應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 其餘障礙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身心障礙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3.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4. 申請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時,另外應檢附職業傷害證明文件(例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 故而致傷害證明書、目擊者證明、警察機關處理紀錄…等)。

 

喪葬津貼

 

※申請職災喪葬津貼,另外應檢附職業傷害證明文件。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153,000元);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30個月(306,000元)。
三、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提出申請:
(一)農保資格證明文件含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

        1.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

           口名簿影本)。

        2.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給付審查書件

        1.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此為二合一申

           請書,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付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

           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者,可免附支付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

           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請領人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

           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4.申請農民職災保險喪葬津貼時,另外應檢附職業傷害證明文件(例如:農

           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目

           擊者證明、警察機關處理紀錄…等)。

 

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

 

一、請領資格:
(一)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於自願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職業傷

      害,被保險人得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二)上開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從事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

      入,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

二、給付標準:
(一)傷害給付按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金額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

      年尚未痊癒者,其傷害給付減為當月月投保金額50%,且以一年為限。被保險

      人請領前項傷害給付,以每滿15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15日

      者,以職業傷害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二)就醫津貼於被保險人請領傷害給付時併同申請(不需另外填具申請書),由保險

      人依傷害給付核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分門診及住院診療,門診每日新臺

      幣50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900元。

      (給付金額=傷害給付+就醫津貼)。

三、請領手續:
請領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提出申請:
(一)農保資格審查書件應檢具:

   1.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

      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給付審查書件應檢具:

   1.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害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害診斷書。

   3.如有目擊者,請檢送目擊者證明書。

   4.如於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者,請另填本局印製之「農民職業災害保

      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本局印製表格),

      及檢附被保險人駕照影本或農業機械使用證影本,如經警察等機關處理者,請

      一併檢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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